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杭州张小泉实业发展有限公司与陈永家(系广州市番禺区大石全利百货商行的经营者)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3)穗南法知民初字第717号
案件名称杭州张小泉实业发展有限公司与陈永家(系广州市番禺区大石全利百货商行的经营者)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广州市南沙区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13-09-09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杭州张小泉实业发展有限公司,陈永家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广东省广州市南沙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穗南法知民初字第717号原告杭州张小泉实业发展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张国标。

委托代理人张毅。

被告陈永家。

本院在审理原告诉被告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中,原告以双方达成和解协议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杭州张小泉实业发展有限公司的申请无违反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杭州张小泉实业发展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13元,由原告杭州张小泉实业发展有限公司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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