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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樽煦服饰有限公司、青岛煜婉秋商贸有限公司等商标权权属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21)鲁0212民初5410号
案件名称上海樽煦服饰有限公司、青岛煜婉秋商贸有限公司等商标权权属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青岛市崂山区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21-07-20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上海樽煦服饰有限公司;青岛煜婉秋商贸有限公司;浙江天猫网络有限公司

案由

案由商标权权属纠纷

全文

山东省青岛市崂山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鲁0212民初5410号 原告:上海樽煦服饰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闵行区敏北路88弄18-30号104幢1层A区。

法定代表人:凌博浩,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范爱丽,上海锦天城(青岛)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青岛煜婉秋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青岛市城阳区天风南路佳兆业水岸新都一期东门301-8号网点。

法定代表人:杨明轩。

被告:浙江天猫网络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余杭区五常街道文一西路969号3幢5层506室。

法定代表人:蒋凡。

委托诉讼代理人:吴铁龙,山东江河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上海樽煦服饰有限公司与被告青岛煜婉秋商贸有限公司、浙江天猫网络有限公司商标权权属、侵权纠纷一案过程中,原、被告已达成和解,原告自愿向本院提交撤诉申请,请求撤回对被告青岛煜婉秋商贸有限公司、浙江天猫网络有限公司的起诉。

经审查,本院认为上海樽煦服饰有限公司自愿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上海樽煦服饰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青岛煜婉秋商贸有限公司、浙江天猫网络有限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425元,减半收取212.5元,由原告上海樽煦服饰有限公司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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