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皖13民初207号 原告:四川省百世兴食品产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经济开发区(龙泉驿区)经开区南二路309号1栋2层20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112794909100K。
法定代表人:官毅,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忠新,上海卓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宿州市埇桥区芦岭镇丁秀云烟酒超市,住所地安徽省宿州市埇桥区芦岭镇中兴路西侧。
经营者:丁秀云。
原告四川省百世兴食品产业有限公司与被告宿州市埇桥区芦岭镇丁秀云烟酒超市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向本院提起诉讼。
本院于2021年6月15日立案受理。
原告四川省百世兴食品产业有限公司于2021年7月15日以双方以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并申请变更诉讼请求为要求宿州市埇桥区芦岭镇丁秀云烟酒超市赔偿1万元。
本院认为,原告四川省百世兴食品产业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及变更诉讼请求是其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法规规定,系对其权利的处分,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及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四川省百世兴食品产业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为25元,由原告四川省百世兴食品产业有限公司承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