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深福法知民初字第964号原告新百丽鞋业(深圳)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宝安区。
法定代表人宋晓武,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李沫雯,广东海派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肖革文,广东海派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吴俊金,住址广东省惠来县溪西镇。
被告深圳市富民外贸城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福田区华强北路。
法定代表人杨丽珊。
本院在审理上列原告诉被告侵犯商标权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3年9月4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是对其诉讼权利的自行处分,并无违法之处,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新百丽鞋业(深圳)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深圳市富民外贸城有限公司、吴俊金的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50元(已由原告预交),按规定收取人民币25元,由原告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