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徐建光诉长春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有限公司侵害专利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3)长民三初字第314号
案件名称徐建光诉长春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有限公司侵害专利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吉林省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13-09-23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徐建光,长春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有限公司

案由

案由专利权权属纠纷

全文

吉林省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长民三初字第314号原告徐建光,男,1956年12月21日生,住所浙江省乐清市北白象镇。

委托代理人刘家俊,吉林常春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

被告长春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有限公司,住所长春市朝阳区西安大路19号23层。

法定代表人戴君,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齐树风,吉林天利人律师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徐建光与被告长春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有限公司侵害专利权纠纷一案中,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一条规定:原告可以放弃诉讼请求,本院对原告要求撤回起诉的申请予以准许。

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一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及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徐建光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为25元,由原告徐建光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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