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浙杭知初字第312号原告:联想(北京)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杨元庆。
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代理):黄长虹、孔剑凡。
被告:刘志敏。
原告联想(北京)有限公司为与被告刘志敏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于2013年10月23日向本院提起诉讼,但未在接到人民法院交纳诉讼费用通知次日起7日内交纳案件受理费,也未提出司法救助申请。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第四款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联想(北京)有限公司自动撤回起诉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