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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想(北京)有限公司与刘志敏知识产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3)浙杭知初字第312号
案件名称联想(北京)有限公司与刘志敏知识产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13-10-28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联想(北京)有限公司,刘志敏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浙杭知初字第312号原告:联想(北京)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杨元庆。

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代理):黄长虹、孔剑凡。

被告:刘志敏。

原告联想(北京)有限公司为与被告刘志敏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于2013年10月23日向本院提起诉讼,但未在接到人民法院交纳诉讼费用通知次日起7日内交纳案件受理费,也未提出司法救助申请。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第四款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联想(北京)有限公司自动撤回起诉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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