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东阳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东知初字第63号原告:上海红双喜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制造局路258号。
法定代表人:黄勇武。
委托代理人:杨芳。
被告:周兴华。
本院在审理原告上海红双喜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周兴华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3年10月28日向本院申请撤回本案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不违反法律的规定,应予准许。
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第(二)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上海红双喜股份有限公司撤回本案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上海红双喜股份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