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江苏省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锡知民初字第0245号-1原告DassaultSystemesSolidWorksCorporation。
法定代表人HughJeffesonRay,该公司首席执行官。
委托代理人陈峻、谢志刚,上海瀚元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无锡先导自动化设备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王燕清,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吴九斤,江苏瑞莱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DassaultSystemesSolidWorksCorporation与被告无锡先导自动化设备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先导公司)侵害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3年10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先导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DassaultSystemesSolidWorksCorporation撤回对被告先导公司的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23600元,减半收取11800元,证据保全费30元,二项合计11830元,由原告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