苏州市吴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吴江知民初字第0272号原告软星科技(北京)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姚仕宪,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眭花琴,江苏金正平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朱莎,女,1992年1月28日出生,汉族。
被告吴江七星中录时空网络服务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牛鹏程。
原告软星科技(北京)有限公司与被告吴江七星中录时空网络服务有限公司侵害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13年10月14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
审理中,原告软星科技(北京)有限公司于2013年11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诉讼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软星科技(北京)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65元,由原告软星科技(北京)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