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镇江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镇知民初字第267号原告北京伊兰特时代眼镜有限公司,北京市朝阳区东三环南路58号富顿中心A座2109室。
法定代表人钱亚云,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王佩佩,江苏纵联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李文,江苏纵联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郁冰芳,男,汉族,系丹阳市开发区一视良眼镜批发部业主。
本院在审理原告北京伊兰特时代眼镜有限公司诉被告郁冰芳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一案中,原告北京伊兰特时代眼镜有限公司以与被告郁冰芳达成和解为由,于2013年11月22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郁冰芳的起诉。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被告之间纠纷已得到妥善解决,原告现申请撤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规定或者社会公共利益,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北京伊兰特时代眼镜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郁冰芳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2300元,减半收取1150元,由原告北京伊兰特时代眼镜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