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朝民初字第17834号原告意林杂志社,住所地吉林省长春市朝阳区天宝街3号。
法定代表人王长元,社长。
原告杜务。
上述二原告委托代理人段素兰,北京市汉威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海南出版社有限公司,住所地海南省海口市金盘开发区建设三横路2号。
法定代表人蔡磊,社长。
委托代理人马小琛。
被告北京市盛世金图书刊有限公司,住址北京市朝阳区甜水园北里16号楼图书批发市场132号法定代表人曹萍,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富娅娜。
被告北京百味斋书刊发行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甜水园北里16号楼图书市场268号。
法定代表人任芳,经理。
委托代理人童革新。
本院在审理原告意林杂志社、杜务与被告海南出版社有限公司、北京市盛世金图书刊有限公司、北京百味斋书刊发行有限公司侵害注册商标专用权纠纷一案中,原告意林杂志社、杜务于2013年11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申请撤回对被告北京百味斋书刊发行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意林杂志社、杜务自愿申请撤回对被告北京百味斋书刊发行有限公司的起诉,理由正当,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意林杂志社、杜务撤回对被告北京百味斋书刊发行有限公司的起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