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常熟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3)熟知民初字第0147号 原告红豆集团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周耀庭,董事长。
被告常熟市鑫秋针织服饰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季燕青。
本院在审理原告红豆集团有限公司诉被告常熟市鑫秋针织服饰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中,原告红豆集团有限公司于2013年11月5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常熟市鑫秋针织服饰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红豆集团有限公司申请撤回起诉,属其对自己诉讼权利的正当处分,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红豆集团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常熟市鑫秋针织服饰有限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4230元减半收取人民币2115元,由原告红豆集团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