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佛山市玉玄宫科技开发有限公司与北京百秋科技有限公司、佛山市南海区道善健康信息咨询服务部侵害发明专利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3)佛中法知民初字第337号
案件名称佛山市玉玄宫科技开发有限公司与北京百秋科技有限公司、佛山市南海区道善健康信息咨询服务部侵害发明专利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13-12-20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佛山市玉玄宫科技开发有限公司,北京百秋科技有限公司,北京科尚美尔美容有限公司,北京科尚美尔美容有限公司朝阳分公司,北京风亦情美容有限公司,北京风亦情美容有限公司分公司,深圳市首脑美容美发艺术有限公司,深圳市首脑美容美发艺术有限公司蔚蓝海岸分店,深圳市首脑美容美发艺术有限公司莲花北分店,深圳市首脑美容美发艺术有限公司益田分店,深圳市首脑美容美发艺术有限公司福强分店,深圳市宝安区民治万家灯火首脑美容店

案由

案由侵害发明专利权纠纷

全文

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佛中法知民初字第337号原告:佛山市玉玄宫科技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禅城区。

法定代表人:杨某琴,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陈宇凯,广东禅信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赵某学,男,汉族,1968年10月5日出生,住广东省佛山市禅城区。

被告:北京百秋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

法定代表人:张某,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傅显扬,广东法制盛邦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娄孟强,广东法制盛邦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佛山市南海区道善健康信息咨询服务部,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

经营者:曾某发。

委托代理人:杨某君,男,汉族,1983年5月25日出生,住广东省湛江市麻章区,系佛山市南海区道善健康信息咨询服务部员工。

委托代理人:叶某华,女,汉族,1988年10月16日出生,住广东省佛山市禅城区,系佛山市南海区道善健康信息咨询服务部员工。

被告:北京科尚美尔美容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

法定代表人:薛某燕。

被告:北京科尚美尔美容有限公司朝阳分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

负责人:张某。

被告:北京风亦情美容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

法定代表人:王某,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傅显扬,广东法制盛邦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娄孟强,广东法制盛邦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北京风亦情美容有限公司分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

负责人:王某,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傅显扬,广东法制盛邦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娄孟强,广东法制盛邦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深圳市首脑美容美发艺术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

法定代表人:高某,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傅显扬,广东法制盛邦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娄孟强,广东法制盛邦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深圳市首脑美容美发艺术有限公司蔚蓝海岸分店,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

负责人:李某江。

委托代理人:傅显扬,广东法制盛邦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娄孟强,广东法制盛邦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深圳市首脑美容美发艺术有限公司莲花北分店,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

负责人:高某。

委托代理人:傅显扬,广东法制盛邦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娄孟强,广东法制盛邦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深圳市首脑美容美发艺术有限公司益田分店,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

负责人:李某江。

委托代理人:傅显扬,广东法制盛邦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娄孟强,广东法制盛邦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深圳市首脑美容美发艺术有限公司福强分店,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福田保税区。

负责人:李某江。

委托代理人:傅显扬,广东法制盛邦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娄孟强,广东法制盛邦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深圳市宝安区民治万家灯火首脑美容店,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

经营者:李某江。

委托代理人:傅显扬,广东法制盛邦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娄孟强,广东法制盛邦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佛山市玉玄宫科技开发有限公司诉被告北京百秋科技有限公司、佛山市南海区道善健康信息咨询服务部、北京科尚美尔美容有限公司、北京科尚美尔美容有限公司朝阳分公司、北京风亦情美容有限公司、北京风亦情美容有限公司分公司、深圳市首脑美容美发艺术有限公司、深圳市首脑美容美发艺术有限公司蔚蓝海岸分店、深圳市首脑美容美发艺术有限公司莲花北分店、深圳市首脑美容美发艺术有限公司益田分店、深圳市首脑美容美发艺术有限公司福强分店、深圳市宝安区民治万家灯火首脑美容店侵害发明专利权(专利号为zl200610036313.8)纠纷一案中,原告佛山市玉玄宫科技开发有限公司于2013年12月20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上述被告的起诉。

本院认为,佛山市玉玄宫科技开发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的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佛山市玉玄宫科技开发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佛山市玉玄宫科技开发有限公司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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