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沪0104民初15163号原告:王健,男,1987年3月29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向彪,江苏言子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金梦,江苏言子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黄亚南,女,1992年7月15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
被告:上海寻梦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长宁区。
法定代表人:朱健翀。
原告王健与被告黄亚南、上海寻梦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5月27日立案。
2021年7月16日,原告王健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且未缴纳本案诉讼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王健撤回起诉处理。
审 判 员 王贞二〇二一年七月十六日法官助理 余熠书 记 员 余熠附:相关法律条文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当事人进行民事诉讼,应当按照规定交纳案件受理费。
财产案件除交纳案件受理费外,并按照规定交纳其他诉讼费用。
当事人交纳诉讼费用确有困难的,可以按照规定向人民法院申请缓交、减交或者免交。
收取诉讼费用的办法另行制定。
第一百四十三条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按撤诉处理;
被告反诉的,可以缺席判决。
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十一)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
……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原告应当预交而未预交案件受理费,人民法院应当通知其预交,通知后仍不预交或者申请减、缓、免未获批准而仍不预交的,裁定按撤诉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