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粤0111民初8605号原告:广州市馥悦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白云区云城东路648号101。
法定代表人:黄威灵。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淙智,北京市盈科(广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广州莎菲堡酒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广州保税区东涌路8号B137房。
法定代表人:郑兆汉。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磊泉,广东执正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许晓双,广东执正律师事务所实习人员。
原告广州市馥悦贸易有限公司与被告广州莎菲堡酒业有限公司确认不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3月26日立案受理。
2021年7月12日,原告广州市馥悦贸易有限公司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广州市馥悦贸易有限公司撤诉处理。
本案受理费1000元,减半收取计500元,由原告广州市馥悦贸易有限公司承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