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佛山市禅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粤0604民初12442号原告:海南胜杰农业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海南省陵水县英州镇府前二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97。
法定代表人:张某1。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琪,广东达方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敏婷,广东达方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佛山市联城购商贸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禅城区×××××××××××××××侧、平远北街北侧(地块十一之一)竤海活力广场2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604MA54M9GU1H。
法定代表人:李某1。
原告海南胜杰农业发展有限公司诉被告佛山市联城购商贸有限责任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4月16日立案。
原告于2021年6月24日以双方达成和解为由,书面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撤回起诉是对其诉讼权利的处分,且不违反相关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海南胜杰农业发展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525元,由原告海南胜杰农业发展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