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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州名格机械设备有限公司与吴善旺、高泉正侵害发明专利权纠纷再审审查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3)民申字第1768号
案件名称台州名格机械设备有限公司与吴善旺、高泉正侵害发明专利权纠纷再审审查民事裁定书
法院最高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再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13-12-07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台州名格机械设备有限公司,吴善旺,高泉正

案由

案由侵害发明专利权纠纷

全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民申字第1768号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台州名格机械设备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黄海红,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刘付兴,北京远峰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刘海峰,北京远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吴善旺。

委托代理人:张智平,台州市方圆专利事务所专利代理人。

一审被告:高泉正。

再审申请人台州名格机械设备有限公司因与被申请人吴善旺、一审被告高泉正侵害发明专利权纠纷一案,不服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2013)浙知终字第22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

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本院认为,台州名格机械设备有限公司的再审申请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六)项规定的情形。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二百零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本案由本院提审;

二、再审期间,中止原判决的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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