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彪马欧洲公司与姚振乾侵害商标权纠纷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3)宁知民初字第476号
案件名称彪马欧洲公司与姚振乾侵害商标权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13-12-19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彪马欧洲公司,姚振乾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宁知民初字第476号原告彪马欧洲公司,住所地在德意志联邦共和国赫佐格诺拉克市彪马街1号。

联合代表人鲍尔·克劳斯、里得希尔格·若根。

委托代理人吕江峰。

转委托代理人虞晓,江苏开炫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姚振乾。

本院在审理原告彪马欧洲公司诉被告姚振乾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中,原告彪马欧洲公司于2013年12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

现原告彪马欧洲公司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可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彪马欧洲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800元,减半收取400元,由原告彪马欧洲公司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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