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结 案 通 知 书(2021)陕01执514号兰州佛慈制药股份有限公司、西安佛慈制药有限公司:关于兰州佛慈制药股份有限公司与西安佛慈制药有限公司侵害商标专用权及不正当竞争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20)陕01知民初892号民事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
因西安佛慈制药有限公司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兰州佛慈制药股份有限公司申请执行,本院依法受理。
申请执行标的为:1.西安佛慈制药有限公司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兰州佛慈制药股份有限公司损害赔偿金91元、支付维权费10777.7元;
2.承担案件受理费52元、执行费64元。
执行中,被执行人西安佛慈制药有限公司自觉向申请执行人兰州佛慈制药股份有限公司履行全部债务,执行费已缴纳。
现申请执行人向本院书面申请结案,至此,本案执行完毕。
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1)项的规定,通知如下:本院(2021)陕01执514号案件执行完毕。
特此通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