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知识产权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京73民初770号原告:聊城集众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聊城市高新区湖南路与中华路西路口南角聊城市泓润能源科技有限公司院内。
法定代表人:王继富,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大鹏,山东舜翔(聊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北京盛凡智荣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苏州街1号9层057A。
法定代表人:叶杉。
被告:北京众泽信达知识产权代理事务所(普通合伙),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北三环中路31号4号楼东半部5层507室。
执行事务合伙人:周振。
被告:济南承坤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济南市历城区华龙路2218号东方丽景大厦B座1603室。
法定代表人:李承坤。
被告:河北中科能源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衡水市冀州区金鸡南大街639号。
法定代表人:杨崇广。
原告聊城集众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北京盛凡智荣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北京众泽信达知识产权代理事务所(普通合伙)、济南承坤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河北中科能源有限公司专利权权属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7月28日立案,2020年12月15日,聊城集众环保科技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聊城集众环保科技有限公司在本案审理期间申请撤回起诉,是其真实的意思表示,未违反法律的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本院裁定如下:准许聊城集众环保科技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聊城集众环保科技有限公司负担(已交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