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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常市大米协会与艳猫粮油(大连)有限公司等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20)京0102民初25519号
案件名称五常市大米协会与艳猫粮油(大连)有限公司等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21-01-23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五常市大米协会;艳猫粮油(大连)有限公司;艳猫农业科技(大连)有限公司;美畔(上海)贸易有限公司;北京京东叁佰陆拾度电子商务有限公司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京0102民初25519号原告:五常市大米协会,住所地五常市金山大街**。

法定代表人:常伟,会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培彦,北京市京师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北京京东叁佰陆拾度电子商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科创十一街********。

法定代表人:张奇。

被告:美畔(上海)贸易有限公司,住所,住所地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div>法定代表人:宣世勇。

被告:艳猫农业科技(大连)有限公司,住所,住所地中国(辽宁)自由贸易试验区div>法定代表人:姜俊东,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柠溪,辽宁兴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艳猫粮油(大连)有限公司,住所,住所地辽宁省大连市甘井子区div>法定代表人:丛艳生,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柠溪,辽宁兴连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五常市大米协会诉被告北京京东叁佰陆拾度电子商务有限公司、美畔(上海)贸易有限公司、艳猫农业科技(大连)有限公司、艳猫粮油(大连)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8月27日立案。

原告五常市大米协会于2021年1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五常市大米协会撤诉申请未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五常市大米协会撤诉。

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五常市大米协会负担(已交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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