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莆田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闽03民初1461号 原告:浙江凡迈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宁波高新区菁华路188号2幢206-32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201071454659J。
法定代表人:张帆,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吴燕,福建华忠盛(晋江)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代理。
被告:翁庆霖,男,汉族,1991年3月30日出生,住福建省莆田市秀屿区。
被告:浙江淘宝网络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余杭区五常街道文一西路969号1幢6楼601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1107517434382。
法定代表人:蒋凡,董事长。
原告浙江凡迈科技有限公司因与被告翁庆霖、浙江淘宝网络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1月13日立案。
原告浙江凡迈科技有限公司于2021年1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浙江凡迈科技有限公司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诉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浙江凡迈科技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浙江凡迈科技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长 林艳艳 审 判 员 邱园园 人民陪审员 林雪民 二〇二一年一月十八日 法官 助理 黄晓玲 书 记 员 刘丽华 附本案适用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