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京0102民初7198号原告:美织(MAJE)。
法定代表人:菲利普·戈蒂埃(PhilippeGAUTIER),副总裁。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振坤,北京费岚清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姚垚,北京费岚清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桑德罗安蒂(SANDROANDY)。
法定代表人:菲利普·戈蒂埃(PhilippeGAUTIER),副总裁。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振坤,北京费岚清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姚垚,北京费岚清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意德时尚(北京)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大兴区。
法定代表人:金彩红,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高德仁,北京中本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美织(MAJE)、桑德罗安蒂(SANDROANDY)与被告意德时尚(北京)商贸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月19日立案。
原告美织(MAJE)、桑德罗安蒂(SANDROANDY)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美织(MAJE)、桑德罗安蒂(SANDROANDY)撤回起诉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