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甘李药业股份有限公司与北京德信行医保全新大药房有限公司等不正当竞争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20)京73民初1098号
案件名称甘李药业股份有限公司与北京德信行医保全新大药房有限公司等不正当竞争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北京知识产权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21-01-19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甘李药业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德信行医保全新大药房有限公司;通化东宝药业股份有限公司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北京知识产权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京73民初1098号原告:甘李药业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通州区漷县镇南凤西一路8号。

法定代表人:甘忠如,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邓巍,北京植德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何京,北京植德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通化东宝药业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吉林省通化县东宝新村。

法定代表人:冷春生,董事长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铭,北京市京都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熊燕华,北京市京都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北京德信行医保全新大药房有限公司。

原告甘李药业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通化东宝药业股份有限公司、被告北京德信行医保全新大药房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及不正当竞争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1月11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

在审理过程中,甘李药业股份有限公司于2021年1月12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经审查后认为,原告甘李药业股份有限公司申请撤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未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甘李药业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甘李药业股份有限公司负担(已交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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