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知识产权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京73民初9号原告:北京英鑫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北京市朝阳区光华路**楼**(02)**。
法定代表人:张骞,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迟杰,北京尚伦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北京金股链科技有限公司,住,住所地北京市门头沟区莲石湖西路**院**等****楼****ZQ006群注册)。
法定代表人:曾强生,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韩鹏,北京市大道政通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北京英鑫网络科技有限公司诉被告北京金股链科技有限公司侵害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月8日立案。
原告北京英鑫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于2020年12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北京英鑫网络科技有限公司在本案审理期间申请撤回起诉,是其真实的意思表示,未违反法律的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本院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北京英鑫网络科技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北京英鑫网络科技有限公司负担(已交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