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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州市博洋鞋业有限公司与欣恒上品时装贸易(上海)有限公司北京市东大桥路第二营业部等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8)京0105民初65948号
案件名称台州市博洋鞋业有限公司与欣恒上品时装贸易(上海)有限公司北京市东大桥路第二营业部等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21-01-28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台州市博洋鞋业有限公司;欣恒上品时装贸易(上海)有限公司北京市东大桥路第二营业部;欣恒上品时装贸易(上海)有限公司;江苏苏美达轻纺国际贸易有限公司;意大利斯塔夫国际有限公司(STAFF INTERNATIONAL S.P.A);贝斯可耐特公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8)京0105民初65948号原告:台州市博洋鞋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温岭市泽国镇牧西村欧风路**。

法定代表人:蔡建华,执行董事。

被告:贝斯可耐特公司(BASICNETS.P.A),,住所地意大利都灵市莫瑞欧韦特尔广场**法定代表人:弗朗科·斯帕拉,常务董事。

被告:意大利斯塔夫国际有限公司(STAFFINTERNATIONALS.P.A),住所地意大利诺文塔维琴蒂纳ViadelProgresso10。

法定代表人:尤波尔多·米涅利,首席执行官。

被告:江苏苏美达轻纺国际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南京市长江路****法定代表人:范雯烨,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姜琼,女,公司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建云,女,公司员工。

被告:欣恒上品时装贸易(上海)有限公司,住所地,住所地上海市虹口区iv>法定代表人:吴霖峰,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袁正彤,中国国际贸易促进委员会专利商标事务所商标代理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石金平,中国国际贸易促进委员会专利商标事务所商标代理人。

被告:欣恒上品时装贸易(上海)有限公司北京市东大桥路第二营业部,住所地,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东大桥路**楼**(01)**iv>法定代表人:吴豪文。

委托诉讼代理人:袁正彤,中国国际贸易促进委员会专利商标事务所商标代理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石金平,中国国际贸易促进委员会专利商标事务所商标代理人。

本院在审理原告台州市博洋鞋业有限公司与被告贝斯可耐特公司(BASICNETS.P.A、被告意大利斯塔夫国际有限公司(STAFFINTERNATIONALS.P.A)、被告江苏苏美达轻纺国际贸易有限公司、被告欣恒上品时装贸易(上海)有限公司、被告欣恒上品时装贸易(上海)有限公司北京市东大桥路第二营业部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中,原告台州市博洋鞋业有限公司于2021年1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台州市博洋鞋业有限公司自愿申请撤诉,理由正当,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台州市博洋鞋业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70900元,由原告台州市博洋鞋业有限公司负担(已交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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