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深圳市龙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粤0309民初1079号原告:宏联国际贸易有限公司,注册地香港特别行政区九龙尖沙咀科学馆道9号新东海商业中心13楼1303室,公司编号1996555。
法定代表人:郑波,公司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肖美玲,广东华埠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傅艳,广东华埠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深圳市樱桃雅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龙华新区龙华街道山咀头宏业创客大厦206,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359428724C。
法定代表人:杜冬燕。
被告:杜冬燕,女,汉族,1976年12月22日出生,住址广东省普宁市。
原告宏联国际贸易有限公司与被告深圳市樱桃雅贸易有限公司、杜冬燕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2月13日立案后,原告宏联国际贸易有限公司于2021年1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宏联国际贸易有限公司在诉讼期间有权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其自愿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不损害国家、集体、他人的利益,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宏联国际贸易有限公司撤回对本案的起诉。
原告将诉讼标的变更为人民币10000元后,案件受理费相应变更为50元,本院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宏联国际贸易有限公司负担。
原告已预交受理费800元,扣减其应负担的受理费,其余775元予以退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