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杜敬龙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一审刑事判决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21)京0115刑初122号
案件名称杜敬龙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北京市大兴区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21-01-29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杜敬龙

案由

案由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

全文

北京市大兴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21)京0115刑初122号公诉机关北京市大兴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杜敬龙,男,汉族,1988年5月15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初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河北省衡水市武强县,案发前住北京市通州区。

因涉嫌犯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于2020年5月11日被羁押,次日被刑事拘留,同年5月13日被取保候审。

经本院决定,2021年1月27日被逮捕,现羁押在北京市大兴区看守所。

辩护人窦锦波,天津庆江律师事务所律师。

公诉机关以京大检知产刑诉〔2021〕1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杜敬龙犯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于2021年1月11日向本院提起公诉。

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

北京市大兴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赵雪松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杜敬龙及其辩护人窦锦波到庭参加诉讼。

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公诉机关指控并经本院审理查明,2019年至2020年间,被告人杜敬龙在北京市大兴区先后向丁洪、林成东销售贵州茅台酒(中国空军)、贵州茅台酒(北京军区)、五粮液、国窖1573等各类假冒中国贵州茅台酒厂(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四川省宜宾五粮液集团有限公司、泸州老窖股份有限公司注册商标的白酒,销售金额共计16万余元。

2020年5月11日,被告人杜敬龙被公安机关抓获,同时公安机关自被告人杜敬龙处起获并扣押德邦物流酒水快递单、销售单、酒水托运单、记账单、手机、银行卡、白酒包装袋等物。

上述事实,有被告人杜敬龙的供述、证人证言、银行卡交易明细清单、扣押物品清单、鉴定证明、书证、到案经过、被告人杜敬龙的身份信息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杜敬龙具有认罪认罚的从宽处罚情节,建议判处被告人杜敬龙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

被告人杜敬龙在开庭审理过程中对指控的事实及量刑建议均无异议,且在公诉机关签署了《认罪认罚具结书》,表示认罪认罚。

被告人杜敬龙的辩护人的主要辩护意见是:1.被告人杜敬龙到案后如实供述事实,系坦白;

2.被告人杜敬龙有家庭需要照顾;

3.被告人杜敬龙认罪认罚;

4.被告人杜敬龙系初犯。

综上,请求对被告人杜敬龙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缓刑两年执行。

本院认为,被告人杜敬龙销售明知是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销售金额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依法应予惩处。

北京市大兴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杜敬龙犯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罪名成立,量刑建议适当,本院采纳。

鉴于被告人杜敬龙自愿认罪认罚,对其从轻处罚。

辩护人的第1点辩护意见及请求对被告人杜敬龙适用缓刑的意见,根据在案证据,被告人杜敬龙到案后未能如实供述主要犯罪事实,且被告人杜敬龙长期以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白酒为业,不宜对其适用缓刑,故上述意见,本院不予采纳。

其他辩护意见,本院采纳。

据此,对被告人杜敬龙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一十四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杜敬龙犯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万元。

(刑期自本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21年1月27日起至2022年7月23日止。

罚金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

)二、扣押在公安机关的物品,依法予以处理(后附清单)。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天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员  张金红二〇二一年一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赵 丹在押物品处理清单一、以下物品证物保留1.德邦快递物流单8张;

2.销售附随单1张;

3.酒类销售单1张;

4.北京新时代金源腾达商贸有限公司销售单1张;

5.北京凯捷隆商贸有限公司销售单1张;

6.北京旭龙伟业物流有限公司托运单5张;

7.记账纸2张;

8.黄色账本1个;

9.白色账本1个。

二、以下物品依法予以没收1.DELL笔记本1台;

2.vivo手机1部;

3.小米手机1部;

4.苹果XR手机1部;

5.中国建设银行卡1张(卡号×××);

6.鲜红色钓鱼台国宾酒包装袋1个;

7.暗红色钓鱼台国宾酒包装袋12个;

8.棕色钓鱼台国宾酒包装袋1个;

9.贵州茅台镇张尊酒53度1瓶;

10.贵州茅台酒53度1瓶;

11.国A三十年陈53度酒包装袋3个(茅台酱香型陈酿酒);

12.国A三十年陈53度(茅台酱香型陈酿酒)3瓶。

三、以下物品由公安机关甄别后依法处理1.中国银行银行卡1张(卡号×××);

2.中国邮政储蓄银行卡1张(卡号×××);

3.交通银行卡1张(卡号×××);

4.中国农业银行卡1张(卡号×××);

5.中国工商银行卡1张(卡号×××);

6.北京银行北京通卡(卡号×××);

7.中国建设银行卡2张(卡号×××);

8.中信银行银行卡1张(卡号×××);

9.银色笔记本电脑一台(无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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