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浙01执1034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李小均,男,1972年6月21日出生,住四川省岳池县。
被执行人重庆卡克斯电器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九龙坡区华岩镇西山村4社,组织机构代码:MA5UQGMB9。
法定代表人陈宏。
依据本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9)浙01民初4264号判决书,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20年10月27日依法立案执行,执行标的为人民币45000元及债务利息,执行费为人民币575元。
执行过程中,本院向被执行人发出了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等法律文书,并通过执行查控系统完成了对被执行人银行存款、工商、车辆、不动产等查询,未发现有可供本案执行的财产线索。
本案已对被执行人限制消费,并将上述执行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截止今日,被执行人还欠债务人民币45000元及债务利息、执行费人民币575元,被执行人应继续履行。
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20)浙01执1034号一案的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享有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的权利,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请求继续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