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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小均、重庆卡克斯电器有限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20)浙01执1034号之一
案件名称李小均、重庆卡克斯电器有限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执行实施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21-01-29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李小均;重庆卡克斯电器有限公司

案由

案由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

全文

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浙01执1034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李小均,男,1972年6月21日出生,住四川省岳池县。

被执行人重庆卡克斯电器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九龙坡区华岩镇西山村4社,组织机构代码:MA5UQGMB9。

法定代表人陈宏。

依据本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9)浙01民初4264号判决书,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20年10月27日依法立案执行,执行标的为人民币45000元及债务利息,执行费为人民币575元。

执行过程中,本院向被执行人发出了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等法律文书,并通过执行查控系统完成了对被执行人银行存款、工商、车辆、不动产等查询,未发现有可供本案执行的财产线索。

本案已对被执行人限制消费,并将上述执行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截止今日,被执行人还欠债务人民币45000元及债务利息、执行费人民币575元,被执行人应继续履行。

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20)浙01执1034号一案的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享有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的权利,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请求继续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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