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家港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张知民初字第0095号原告杭州张小泉实业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富阳市东洲街道东洲工业功能区五星路8号。
法定代表人张国标,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代理人孙秋秋,江苏天茂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王剑,江苏天茂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沈金才,系张家港市西张民生物资批发部业主。
本院在审理原告杭州张小泉实业发展有限公司与被告沈金才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中,原告杭州张小泉实业发展有限公司于2013年12月30日以双方当事人已庭外和解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被告间的实体问题已经解决,原告撤回起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杭州张小泉实业发展有限公司撤回���诉。
案件受理费380元减半收取190元由原告杭州张小泉实业发展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