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沪二中民五(知)初字第187号原告宇旭时装(上海)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金贤洙。
委托代理人任大乐。
被告李红飞。
被告浙江淘宝网络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马云。
本院在审理原告宇旭时装(上海)有限公司诉被告李红飞、浙江淘宝网络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中,原告宇旭时装(上海)有限公司以与被告李红飞正在进行民事调解为由,于2013年12月6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浙江淘宝网络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宇旭时装(上海)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可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宇旭时装(上海)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浙江淘宝网络有限公司的起诉。
审 判 长 寿仲良代理审判员 王维佳人民陪审员 王承奇二〇一三年十二月六日书 记 员 蔡 宇附:相关法律条文附:相关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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