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芜湖美的日用家电咨询服务有限公司与郑国强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3)阜民三初字第00063号
案件名称芜湖美的日用家电咨询服务有限公司与郑国强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安徽省阜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13-12-18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芜湖美的日用家电咨询服务有限公司,郑国强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安徽省阜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阜民三初字第00063号原告:芜湖美的日用家电咨询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芜湖市经济技术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黄健,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李曾福,该公司员工。

被告:郑国强,个体户,经营地址安徽省阜阳市临泉县。

本院在审理原告芜湖美的日用家电咨询服务有限公司诉被告郑国强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中,芜湖美的日用家电咨询服务有限公司于2013年12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芜湖美的日用家电咨询服务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芜湖美的日用家电咨询服务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050元,减半收取525元,由原告芜湖美的日用家电咨询服务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长 刘 伟代理审判员 杜 磊代理审判员 王韩利二〇一三年十二月十八日书 记 员 程 畅附:(2013)阜民三初字第00063号民事裁定书所适用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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