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深中法知民初字第736号原告:深圳市微卓网络开发有限公司。
住所地:深圳市南山区科发路**科技园******。
法定代表人:马超,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陈宇昆,广东威戈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黄隆裕。
委托代理人:陈宇昆,广东威戈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深圳安博源科技有限公司。
住所。
住所地:深圳市宝安区西乡街道黄麻布社区天富安工业园******div>法定代表人:王福平。
案由: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原告深圳市微卓网络开发有限公司、黄隆裕因与被告深圳安博源科技有限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专利号ZL201230045681.5)纠纷一案,于2013年10月29日向本院提起起诉,经审查本院于2013年11月1日立案受理。
因原告深圳市微卓网络开发有限公司、黄隆裕未在法定缴费期限内预交诉讼费,亦未提出缓、减、免交纳诉讼费的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四款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深圳市微卓网络开发有限公司、黄隆裕自动撤诉处理。
审 判 长 陈 文 全代理审判员 骆 丽 莉代理审判员 黄 瑜 瑜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三十日书 记 员 许逸楠(兼)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当事人进行民事诉讼,应当按照规定交纳案件受理费。
财产案件除交纳案件受理费外,并按照规定交纳其他诉讼费用。
当事人交纳诉讼费用确有困难的,可以按照规定向人民法院申请缓交、减交或者免交。
收取诉讼费用的办法另行制定。
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裁定适用于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
《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四款当事人逾期不交纳诉讼费用又未提出司法救助申请,或者申请司法救助未获批准,在人民法院指定期限内仍未交纳诉讼费用的,由人民法院依照有关规定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