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渝一中法民初字第01219号原告:沙河市雅美工艺玻璃有限公司。
组织机构代码:55043337-X。
法定代表人:李赏科,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杨江文,男,汉族,1986年5月20日出生,该公司员工。
被告:邓清涛,男,汉族,1967年10月26日出生。
本院在审理原告沙河市雅美工艺玻璃有限公司诉被告邓清涛专利权侵权纠纷一案中,原告沙河市雅美工艺玻璃有限公司于2013年11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沙河市雅美工艺玻璃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沙河市雅美工艺玻璃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576元,本院减半收取288元,由原告沙河市雅美工艺玻璃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