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沪0104民初14777号原告:欧普照明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浦东新区。
法定代表人:王耀海,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朱某某,男。
被告:康欢欢,女,1987年9月8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宿州市。
被告:上海寻梦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长宁区。
法定代表人:朱健翀。
原告欧普照明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康欢欢、被告上海寻梦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5月24日立案,于7月15日收到原告欧普照明股份有限公司的书面撤诉申请,且该司未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欧普照明股份有限公司撤诉处理。
审判员 林佩瑶二〇二一年七月十六日书记员 曾庆凡附:相关法律条文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当事人进行民事诉讼,应当按照规定交纳案件受理费。
财产案件除交纳案件受理费外,并按照规定交纳其他诉讼费用。
......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原告应当预交而未预交案件受理费,人民法院应当通知其预交,通知后仍不预交或者申请减、缓、免未获批准而仍不预交的,裁定按撤诉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