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知识产权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京73民初1660号原告:北京武悦文化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体院西路甲2号6号平房1号房间。
法定代表人:周双纲,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修雪静,北京华沛德权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晓涵,北京华沛德权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东莞市乐言贸易有限公司(变更前名称为珠海瀚富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东莞市寮步镇寮步红荔路188号201室。
法定代表人:胡香军,经理。
被告:北京京东叁佰陆拾度电子商务有限公司。
原告北京武悦文化有限公司(简称武悦公司)诉被告东莞市乐言贸易有限公司、北京京东叁佰陆拾度电子商务有限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1月11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21年1月12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查。
原告武悦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修雪静、被告东莞市乐言贸易有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胡香军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北京京东叁佰陆拾度电子商务有限公司经本院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缺席审理。
在本案审理过程中,原告武悦公司于2021年1月22日向本院提出书面撤诉申请,请求撤回对被告东莞市乐言贸易有限公司、北京京东叁佰陆拾度电子商务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武悦公司撤回起诉的申请系真实意思表示,未违反法律规定,其撤诉申请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本院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北京武悦文化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东莞市乐言贸易有限公司、北京京东叁佰陆拾度电子商务有限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一千一百七十五元,减半收取五百八十七元五角,由原告北京武悦文化有限公司负担(已交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