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周金娥与上海寻梦信息技术有限公司、施宗杰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21)沪73民初1036号
案件名称周金娥与上海寻梦信息技术有限公司、施宗杰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上海知识产权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21-07-15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周金娥;施宗杰;上海寻梦信息技术有限公司

案由

案由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

全文

上海知识产权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沪73民初1036号原告:周金娥,女,1984年10月18日出生,汉族,住湖北省钟祥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韵遥,浙江杭知桥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叶敏,浙江杭知桥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施宗杰,女,1996年2月28日出生,汉族,户籍地浙江省。

被告:上海寻梦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长宁区。

法定代表人:朱健翀。

原告周金娥与被告施宗杰、上海寻梦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7月6日立案。

经各方当事人同意,本院委托上海经贸商事调解中心就原告与被告之间的争议进行调解。

经调解,原告周金娥以与被告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

现原告申请撤诉,于法不悖,可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周金娥撤诉。

本案因委托人民调解组织调解,案件受理费免予收取。

审 判 长  凌 崧审 判 员  杨馥宇审 判 员  陈瑶瑶二〇二一年七月十五日法官助理  张宗滨书 记 员  张宗滨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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