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沪0104民初12809号原告:华为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
法定代表人:赵明路,职务不详。
委托诉讼代理人:韩海花,上海明庭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许远标,男,1986年10月22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揭阳市。
被告:上海寻梦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长宁区。
法定代表人:朱健翀,执行董事。
原告华为技术有限公司与被告许远标、上海寻梦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5月6日立案。
原告华为技术有限公司于2021年7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
原告华为技术有限公司以双方达成庭外和解为由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华为技术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华为技术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王 莉二〇二一年七月一日法官助理 宋雨露书 记 员 宋雨露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