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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恒安集团有限公司与上海寻梦信息技术有限公司、张瑞雪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21)沪0104民初493号
案件名称福建恒安集团有限公司与上海寻梦信息技术有限公司、张瑞雪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21-07-14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福建恒安集团有限公司;张瑞雪;上海寻梦信息技术有限公司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沪0104民初493号原告:福建恒安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晋江市。

法定代表人:施文博,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方国梁,上海佳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张瑞雪,女,1985年8月12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

被告:上海寻梦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长宁区。

法定代表人:朱健翀,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郭晓晶,上海未树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福建恒安集团有限公司与被告张瑞雪、上海寻梦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月6日立案。

审理过程中,原告福建恒安集团有限公司以双方当事人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

原告福建恒安集团有限公司提出撤诉申请,于法无悖,可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福建恒安集团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福建恒安集团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王欣元二〇二一年七月十四日书记员  严 萍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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