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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海丽与上海寻梦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任静静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20)沪73民初1065号
案件名称张海丽与上海寻梦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任静静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上海知识产权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21-07-21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张海丽;任静静;上海寻梦信息技术有限公司

案由

案由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

全文

上海知识产权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沪73民初1065号原告:张海丽,女,1973年12月3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台州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卢鸾凤,台州市方圆专利事务所(普通合伙)专利代理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智平,台州市方圆专利事务所(普通合伙)专利代理师。

被告:任静静,女,1986年12月3日出生,住河南省偃师市。

被告:上海寻梦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长宁区。

法定代表人:朱健翀,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原告张海丽与被告任静静、上海寻梦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1月16日立案。

经各方当事人同意,本院委托上海市杨浦区知识产权人民调解委员会就本案纠纷进行调解。

经调解,原告张海丽与被告任静静达成和解,原告张海丽于2021年7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可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海丽撤诉。

案件受理费因委托调解予以免收。

审 判 长  钱光文审 判 员  杨 韡人民陪审员  石明清二〇二一年七月二十一日法官 助理  杨 洁书 记 员  周 颖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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