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邹某假冒注册商标二审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21)沪03刑终34号
案件名称邹某假冒注册商标二审刑事裁定书
法院上海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刑事二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21-07-26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邹某

案由

案由假冒注册商标

全文

上海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21)沪03刑终34号原公诉机关上海市普陀区人民检察院。

上诉人(原审被告人)邹某,男,1975年8月14日出生,户籍地湖南省长沙市,住湖南省长沙市。

辩护人胡杉杉、袁勇,湖南天声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海市普陀区人民法院审理上海市普陀区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邹某犯假冒注册商标罪一案,于2021年3月31日作出(2021)沪0107刑初75号刑事判决,判处:一、被告人邹某犯假冒注册商标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万元;

二、扣押在案的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及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财物予以没收,违法所得予以追缴。

原审被告人邹某不服,提出上诉。

本院于同年5月12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过程中,上诉人邹某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原判认定上诉人邹某犯假冒注册商标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适用法律正确,量刑适当。

上诉人邹某撤回上诉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八十三条第二款、第三百八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邹某撤回上诉。

上海市普陀区人民法院(2021)沪0107刑初75号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周宜俊审 判 员 高卫萍审 判 员 杨 坤二〇二一年七月二十六日法官助理 邵 清书 记 员 邵 清附:相关法律条文《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八十三条……上诉人在上诉期满后要求撤回上诉的,第二审人民法院经审查,认为原判认定事实和适用法律正确,量刑适当的,应当裁定准许;

认为原判确有错误的,应当不予准许,继续按照上诉案件审理。

……第三百八十六条在上诉、抗诉期满前撤回上诉、抗诉的,第一审判决、裁定在上诉、抗诉期满之日起生效。

在上诉、抗诉期满后要求撤回上诉、抗诉,第二审人民法院裁定准许的,第一审判决、裁定应当自第二审裁定书送达上诉人或者抗诉机关之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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