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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062恒安(中国)纸业有限公司与南京来来工贸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21)苏0192民初4062号
案件名称4062恒安(中国)纸业有限公司与南京来来工贸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江苏省南京江北新区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21-07-27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恒安(中国)纸业有限公司;南京来来工贸有限公司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江苏省南京江北新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苏0192民初4062号原告:恒安(中国)纸业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晋江市安东工业区。

法定代表人:许连捷,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冷翠,安徽吉和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丁珊,安徽吉和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南京来来工贸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南京市江北新区大厂街道健民路321-33号。

法定代表人:林建文。

原告恒安(中国)纸业有限公司与被告南京来来工贸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5月20日立案。

原告恒安(中国)纸业有限公司于2021年7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

现原告恒安(中国)纸业有限公司申请撤回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恒安(中国)纸业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计150元,由原告恒安(中国)纸业有限公司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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