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佛山市禅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粤0604民初6791号原告:金士顿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07)801,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10105MA00GHF9XX。
法定代表人:曾惠怡(TSENGHUI-YIN),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莉,北京市振邦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佛山市南海加泰百货贸易商行,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盐步南国小商品城中区10街82A、86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440605MA50R9FY1Y。
经营者:林炳镇。
原告金士顿科技有限公司诉被告佛山市南海加泰百货贸易商行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2月26日立案。
原告于2021年6月15日以双方达成和解为由,书面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撤回起诉是对其诉讼权利的处分,且不违反相关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金士顿科技有限公司撤诉。
本案受理费550元,减半收取计275元,由原告金士顿科技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