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太原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21)晋01知民初71号原告:黄某,住福建省南安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何某,河南森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山西徽煌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经营者:李俊。
原告黄某与被告山西徽煌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侵害发明专利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6月3日立案受理后,原告申请将诉讼请求第二项变更为判令被告赔偿原告经济损失及合理开支共计1万元,后原告黄某于2021年7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黄某在审理过程中自愿申请变更诉讼请求,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一条的规定,应予准许;
原告黄某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诉讼费交纳办法》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黄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黄某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