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东莞市第一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粤1971民初21139号原告:武汉熠汇饮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武汉市洪山区×××融科智谷工业项目(三期)第C8号楼2单元24层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0111MA4KYCKQ0A。
法定代表人:胡继红,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苏巧燕,福建达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东莞市寮步畅饮益禾堂饮品店,住所地广东省东莞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441900MA55CJ4M3A。
经营者:胡正军,男,汉族,1984年10月7日出生,住湖南省新田县××××××××,身份证号码431××××××××××××739。
原告武汉熠汇饮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东莞市寮步畅饮益禾堂饮品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7月12日立案。
原告于2021年7月12日收到本院依法送达的《预交诉讼费通知单》,但没有在规定的期限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亦没有向本院提出缓交、减交或免交申请。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及《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四款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武汉熠汇饮科技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