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商丘市睢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豫1403知民初212号之一申请人:江西鸿仁堂生物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吉安市。
法定代表人:刘万才,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侯磊磊,安徽唯才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江西御真堂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樟树市。
法定代表人:曾卫,该公司总经理。
本院在审理申请人江西鸿仁堂生物科技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江西御真堂实业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及不正当竞争纠纷一案中,申请人江西鸿仁堂生物科技有限公司于2020年7月16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依法冻结被申请人江西御真堂实业有限公司银行存款200000元或查封、扣押同等价值的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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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为了便于案件的审理和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四条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申请人江西御真堂实业有限公司银行存款200000元或查封、扣押同等价值的财产。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
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