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歌尔股份有限公司、苏州敏芯微电子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专利申请权权属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20)最高法知民终1698号
案件名称歌尔股份有限公司、苏州敏芯微电子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专利申请权权属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二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21-01-12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歌尔股份有限公司;苏州敏芯微电子技术股份有限公司;李刚;唐行明;梅嘉欣;邵成龙

案由

案由专利申请权权属纠纷

全文

 {C}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0)最高法知民终1698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歌尔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地:山东省潍坊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东方路**。

法定代表人:姜滨,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祥,北京市柳沈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金林,北京市柳沈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苏州敏芯微电子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住。

住所地:江苏省苏州工业园区金鸡湖大道******/div> 法定代表人:李刚,该公司董事长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韩颖,德恒上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哲,德恒上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李刚,男,1975年3月18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浦东新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韩颖,德恒上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赵超,北京中银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唐行明,男,1990年8月6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潍坊市青州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韩颖,德恒上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凤,德恒上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梅嘉欣,男,1978年2月5日出生,汉族,住北京市海淀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韩颖,德恒上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凤,德恒上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邵成龙,男,1988年12月4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苏州市吴中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韩颖,德恒上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银文,德恒上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歌尔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歌尔公司)因与被上诉人苏州敏芯微电子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敏芯公司)、李刚、唐行明、梅嘉欣、邵成龙专利申请权权属纠纷一案,不服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20年9月4日作出的(2020)苏05民初15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

本院于2020年10月26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通过询问的方式进行了审理。

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歌尔公司上诉请求:撤销原审判决;

将本案发回重审,或者查清事实后改判,支持歌尔公司的全部诉讼请求。

事实和理由:1.原审判决对唐行明在歌尔公司期间的工作内容不涉及差压传感器的设计和研发的认定错误。

唐行明在歌尔公司工作涉及的硅麦克风技术同样属于涉案专利申请的差压传感器,两者的技术领域实质相同。

2.原审判决对涉案专利申请不与唐行明在歌尔公司工作期间的工作任务“有关”的认定错误。

涉案专利申请的差压传感器与唐行明在歌尔公司工作期间涉及的硅麦克风的结构没有实质区别,应当认定二者属于专利法意义上的“有关”。

3.原审判决对涉案专利申请系敏芯公司自行完成的认定缺乏依据。

原审判决将专利申请过程中专利申请文件的起草和修改过程认定为一项发明创造的研发过程,有违业内对“研发”的普遍认知,不合理地降低了敏芯公司的证明标准。

敏芯公司、李刚、唐行明、梅嘉欣、邵成龙共同辩称:1.唐行明在歌尔公司期间的工作内容不涉及差压传感器的设计和研发。

唐行明在歌尔公司的本职工作不涉及差压传感器这一技术领域。

唐行明的工作范围为产品验证、发货标签制作等,不涉及任何研发过程中存在的技术问题的提出、分析和解决。

2.涉案专利申请与唐行明在歌尔公司的本职工作或者工作任务不相关。

歌尔公司用以主张权利的技术方案均系行业通用的技术方案,涉案专利申请的技术领域、采用的技术方案和解决的技术问题均与唐行明的本职工作不相关。

“一个传感器”在MEMS麦克风领域和涉案专利申请的差压传感器领域具有完全不同的技术作用和技术脉络,不能产生对涉案专利申请相关技术启示。

3.涉案专利申请为敏芯公司独立研发,具有清晰明确的研发路径,事实上不可能构成歌尔公司的职务发明创造。

因此,原审判决事实认定清楚,法律适用正确,请求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歌尔公司向原审法院提起诉讼,原审法院于2020年3月2日立案受理,歌尔公司起诉请求:1.确认申请号20191028xxxx.X的发明专利申请为唐行明的职务发明;

2.确认申请号20191028xxxx.X的发明专利申请的专利申请权归属于歌尔公司。

原审法院认定事实: 2019年4月9日,敏芯公司向国家知识产权局提出名称为“差压传感器封装结构及电子设备”的一项发明专利申请,申请号为20191028xxxx.X号,申请公布日为2019年8月2日,专利记载发明人为李刚、唐行明、梅嘉欣、邵成龙四人。

专利权利要求为: 1.一种差压传感器封装结构,其特征在于,包括:基板与外壳,所述外壳边缘固定于所述基板的正面,与所述基板之间形成第一腔体;

压力传感元件,固定于所述基板正面且位于所述第一腔体内,所述压力传感元件具有第二腔体以及压力感应层,所述压力感应层位于所述第一腔体与所述第二腔体之间;

所述第一腔体通过第一通孔与外部连通,所述第二腔体通过第二通孔与外部连通。

2.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差压传感器封装结构,其特征在于,所述第一通孔贯穿所述外壳;

所述第二通孔贯穿所述基板。

3.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差压传感器封装结构,其特征在于,所述第一通孔和第二通孔均贯穿所述基板。

4.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差压传感器封装结构,其特征在于,所述第一通孔与所述第二通孔位于所述差压传感器封装结构相对的两侧或同一侧。

5.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差压传感器封装结构,其特征在于,还包括专用集成电路芯片,固定于所述位于所述第一腔体内的基板的正面;

所述专用集成电路芯片连接至所述压力传感元件的检测信号输出端,用于根据所述压力传感元件输出的检测信号计算压差值。

6.根据权利要求5所述的差压传感器封装结构,其特征在于,所述专用集成电路芯片表面覆盖有保护层。

7.根据权利要求5所述的差压传感器封装结构,其特征在于,所述专用集成电路芯片被配置为在计算得到的压差值达到阈值时输出反馈信号。

8.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差压传感器封装结构,其特征在于,所述基板背面形成有密封区域,且所述密封区域为封闭图形,所述第二通孔在所述密封区域所在平面的投影位于所述封闭图形内。

9.根据权利要求8所述的差压传感器封装结构,其特征在于,所述密封区域凸出于所述基板背面或者与所述基板背面齐平。

10.根据权利要求8所述的差压传感器封装结构,其特征在于,所述密封区域包括导电环或绝缘环。

11.一种电子设备,其特征在于,包括:如权利要求1至10任一项所述的差压传感器封装结构;

第一电路板,所述第一电路板具有第三通孔,且所述第三通孔与所述第二通孔之间连通。

12.根据权利要求11所述的电子设备,其特征在于,当所述差压传感器封装结构的基板背面形成有密封区域时,所述密封区域位于所述基板与所述第一电路板之间,与所述第一电路板之间通过焊接或粘接方式固定,使得所述第三通孔与所述第二通孔之间密封连通。

13.根据权利要求11所述的电子设备,其特征在于,还包括防水透气膜,覆盖所述第一通孔和/或第三通孔。

14.根据权利要求11所述的电子设备,其特征在于,还包括:第二电路板,所述基板与所述第一电路板垂直固定于所述第二电路板上,且所述第一电路板与所述第二电路板之间电连接。

15.根据权利要求11所述的电子设备,其特征在于,当所述差压传感器封装结构具有所述专用集成电路芯片时,所述专用集成电路芯片通过位于所述基板内的电连接结构,连接至所述第一电路板。

16.根据权利要求15所述的电子设备,其特征在于,还包括:处理器,连接至所述专用集成电路芯片的信号输出端,用于获取所述专用集成电路芯片输出的反馈信号。

17.根据权利要求16所述的电子设备,其特征在于,所述专用集成电路芯片被配置为当所述压力传感元件检测到的压差值到达阈值时,向所述处理器发送反馈信号。

18.根据权利要求17所述的电子设备,其特征在于,当所述压差值未到达阈值时,所述处理器待机。

涉案专利申请说明书技术领域[0001]段记载:本发明涉及传感器技术领域,尤其涉及一种差压传感器封装结构及一种电子设备。

其说明书背景技术[0002]、[0003]、[0004]段记载:目前的在需要检测气压差的电子设备中,现有技术通常在电子设备的PCB电路板上放置两个气压传感器,通过对两个气压传感器的压力差值处理后判断压力差是否达到阈值,以实现对气压差的检测。

采用两个气压传感器会导致电子设备的成本提高;

且两个气压传感器占用了较大空间影响产品的短小化设计;

再者两个气压传感器相互依赖性强,损坏其中任意一颗都会导致整个产品失效,使得电子设备的失效风险较大。

因此,需要一种检测准确且可靠性高的差压传感器来实现气压差的检测。

说明书发明内容[0005]段记载:本发明所要解决的技术问题是,提供一种差压传感器封装结构及电子设备,提高差压传感器的检测准确性以及电子设备的可靠性。

[0024]段记载:本发明的差压传感器封装结构,仅具有一个压力传感元件,所述压力传感元件的压力传感层位于第一腔体和第二腔体之间,所述第一腔体和第二腔体分别具有进通孔,因此,能够通过单个压力传感元件检测第一腔体和第二腔体之间的压力差。

由于仅有一个压力传感元件,封装结构简单,尺寸较小,成本较低。

[0027]段记载:进一步,所述电子设备还包括处理器,与差压传感器的专用集成电路芯片连接,所述专用集成电路芯片在压差值达到阈值时,向处理器发送反馈信息。

因此,处理器不用实时启动,可以降低电子设备的功耗,延长待机时间。

涉案专利申请说明书第一实施例的电子设备的剖面结构示意图见下图1: 原审诉讼中查明,2017年7月6日,唐行明与歌尔公司签订编号0465021的《劳动合同》,约定自即日起至2022年7月5日,唐行明任职歌尔公司管理技术类岗位工作。

2018年6月13日,唐行明提交非作业员辞职申请报告申请离职,次日,双方办理了离职工作交接手续。

根据唐行明签字确认的《工作交接单》及《非作业员离职交接表》记载,唐行明任职的工作部门为SMS,岗位为MEMS产品开发,交接的工作内容为产品验证、发货标签制作、物料采购和外来品分析,交接的文件资料为外来品分析PPT、物料采购信息表、发货标签模板。

其中,在《非作业员离职交接表》中“是否执行竞业禁止”栏,歌尔公司勾选为“否”。

就此,歌尔公司称,唐行明在歌尔公司的工作岗位为微机电系统(MEMS)产品开发,任职期间作为歌尔公司MEMS麦克风产品M10项目的开发设计团队成员之一,在团队中主要从事样品制作、方案验证、产品测试等研发工作,接触、获取到了M10项目产品的技术资料和技术信息。

唐行明则称,MEMS产品开发是歌尔公司传感器微电子系统事业部(SMS)的下属麦克风部门的下属研发部中的一个岗位名称,歌尔公司某款产品从研发设计到产品测试的所有工作人员都可能登记为该工作岗位,而唐行明在歌尔公司任职期间的本职工作仅为麦克风的成品测试,具体工作内容为数据的测试、收集、汇总、上报,不涉及数据分析,更不会接触到硅麦克风的设计和研发,其工作内容与涉案专利申请所涉差压传感器技术没有任何关联。

为证明各自主张,歌尔公司提交了公司内部的部分往来电子邮件。

其中,2017年5月31日的曹某为被抄送人之一的邮件,其附件名称为“U01M10Project项目组成员”显示,其中的责任部门RDC的项目组成包括曹某等六人,主要职责为:负责产品方案设计并组织评审技术方案;

负责组织设计验证和工程样品的制作、样品制作及过程中相关问题的解决;

负责实验验证结果的输出及整理。

2018年4月19日,唐行明接收的主题为“爆炸图”的邮件,其附件名称为“RogueConstruction_20180419.PPTX”,显示的“麦克风结构--rouge”示图如下: 2018年5月2日,歌尔公司的曹某向唐行明等人发送的主题为“D3XRampReadinessReviewmeeting资料准备”的电子邮件,其附件“GTK_Mic_D3XRamp-UpReadinessReview_20180502.pptx”显示的麦克风MCO产品示图如下: 为此,歌尔公司还申请证人曹某出庭作证。

曹某称,其是歌尔公司硅麦克风产品研发工程师,是唐行明大学毕业入职歌尔公司后的导师。

唐行明于2017年10月加入歌尔公司的MEMS麦克风产品M10项目的研发团队,主要为对麦克风方案进行设计、封装、验证、测试等工作,唐行明的主要工作是项目各阶段样品的制作、方案的验证、产品的测试、样品的分析等,并参与项目组的讨论和评审。

歌尔公司还认为,涉案专利申请“差压传感器封装结构”与唐行明在歌尔公司的本职工作或分配的任务MEMS麦克风研发的技术方案基本相同,技术领域实质相同,技术问题和技术效果也基本相同。

歌尔公司M10项目的MEMS麦克风与涉案专利申请的差压传感器都是通过MEMS压力传感器感测传感器两侧的压力差来产生电信号;

涉案专利申请采用一个传感器来代替现有技术中的两个传感器测量气压差,而唐行明在歌尔公司所涉及的技术方案中MEMS麦克风的传感器都是一个,故涉案专利申请相对于现有技术的实质性特点已体现在歌尔公司涉及的技术方案中;

具有两个通孔的麦克风属于现有技 术,唐行明基于其在歌尔公司工作期间的经验很容易想到将相关结构改造成两个通孔,专利法实施细则所规定的“有关”并不要求两个技术方案完全相同。

敏芯公司等则称,唐行明在歌尔公司任职期间接触的M10项目技术资料均仅涉及麦克风技术领域,试图解决麦克风封装过程中防尘相关技术问题,与涉案专利申请在技术问题和技术方案方面毫无关联。

需要进行比对的是根据特定技术目标或技术问题进行有序组织的技术方案,而不是作为基板、外壳、芯片等基本技术元素的个别技术特征,前述基板、外壳、芯片等均是零散的技术特征,且均是MEMS行业甚至是半导体封装领域通用的技术元素,不应将这些公知的技术特征作为主张职务发明创造归属的基础。

唐行明在涉案专利申请技术方案形成时尚未理解其技术原理,毫无利用原有经验的可能性。

涉案专利申请为敏芯公司独立研发,具有清晰的研发路径,其第一发明人为李刚,唐行明仅为技术方案的记录者和专利交底文本的撰写者,未对涉案专利申请技术方案作出实际贡献。

敏芯公司提交了公司员工之间的微信、QQ聊天记录及电子邮件,用以证明涉案专利申请的研发过程,主要内容如下: 2019年2月21日唐行明与“张工”之间的微信聊天记录:唐行明先向张工发送了一张手绘图,见下图: 唐行明随后问道:“张工,能帮忙检索一下有没有双面开孔分麦克风或者传感器的专利吗?

”张工:“类似的专利貌似有的。

你这边检索的目的是什么?

”唐行明:“李总昨天让写一个类似这种的专利,用于电子烟传感器的。

”张工:“还有没有其他的详细点的技术图纸?

”唐行明:“昨天李总就在黑板上画了这么个示意图,我也是第一次见,大概原理就是顶部进气,底部出气,形成压差。

”3月5日,唐行明向张工发送“一种压差传感器的封装及应用”文档,并称:“这个是压差传感器的一个,你先大概看看,我下午开完品质会,找你过去讨论一下。

”根据该文档显示,其提到了七个保护点,其中第1保护点:借助焊接工艺利用金属焊环7将传感器模块基底11焊接到客户应用端基底12上,保证传感器模块基底11与客户端基底12的密封性,第二保护点:产品设计两个进气孔,第一进气孔4和第二进气孔9;

第三保护点:在压力变化的进气孔一端增加防水透气膜3,第四保护点:在待机时可选择不启动CPU,仅利用特制差压MEMS检测两侧腔体气压变化将信号传输到ASIC计算压力差值,且ASIC支持触发阙值的配置,有效延长功能器件的待机时间,其披露的技术特征在涉案专利申请权利要求中均有体现,所附的图1至5与涉案专利申请说明书附图对应一致。

此后,两人就相关专利技术方案及具体撰写方式进行了多次沟通。

2019年1月15日,李刚建立了包括“张工(张永强)”、胡维维、“ms_james”“吕萍”的“硅麦专利”群,提出“做一些专利布局,找一些点来写专利”,并@ms_james说“你安排封装的一个人专门来写封装专利”,“ms_james”向李刚推荐了唐行明,并根据李刚要求将唐行明拉进了该群聊。

2019年3月25日,李刚@唐行明:“电子烟封装专利写完了吗?

”唐行明回答:“已经提交半个月了。

”李刚遂问张永强:“你帮审过了吧?

”张永强答道:“看过了,在原来基础上,把保护范围扩大了一些,已提交到代理所了。

”2020年4月3日,张永强说到:“到今天为止,2019年提交的所有专利技术交底书在代理所完成专利初稿撰写及其修改稿,后续代理所向国知局提交申请文件。

” 2019年2月21日,唐行明与“唐工”之间的微信聊天记录:“唐工,咱们公司的微压差传感器是谁在负责的啊?

用在电子烟上面的”“昨天李总画了一个类似这个图,让写一个封装专利,我不知道它大概原理是什么,这个是抽气的口是顶部还是底部。

”唐工:“顶部底部都可以,一端是连接大气,另一端连接烟油的通道。

”唐行明:“形成一个微差压。

”唐工:“是的。

”唐行明:“这是很普遍的一个封装模式,李总让写发明专利……不好找点……”唐工:“电子烟现在是两颗绝压器件,我们现在用一颗差压实现差压气压检测。

可能最主要的创新点在这个上面,可以省PCB面积、省成本。

”唐行明:“是的,我写了这个点。

”唐工:“专利是不是有专门的专利事务所帮我们改的?

”唐行明向唐工发送“一种差压传感器的封装及应用”文档并回复称:“我们自己写,他们给排版,提交,这是我根据自己理解写了一下,但是吕萍那边说没有亮点不好申请。

”唐行明:“我在这个专利里,把一颗替代两颗这个亮点写了下,除了这个应用,还有其他的吗?

”唐工:“不一定有,这种差压形式的封装,大公司做的也差不多。

”唐行明:“哦哦,那你有时间帮我看一下我写的这个专利,也没有理论上的错误,我还是第一次接触这个。

” 前述“一种差压传感器的封装及应用”文档提到了七个保护点,其中第一保护点:借助焊接工艺利用金属焊环7将传感器模块基底11焊接到客户应用端基底12上,保证传感器模块基底11与客户端基底12的密封性,第二保护点:产品设计两个进气孔,第一进气孔4和第二进气孔9;

第三保护点:在压力变化的进气孔一端增加防水透气膜3,第四保护点:在待机时可选择不启动CPU,仅利用特制差压MEMS检测两侧腔体气压变化将信号传输到ASIC计算压力差值,且ASIC支持触发阙值的配置,有效延长功能器件的待机时间,其披露的技术特征在涉案专利申请权利要求中均有体现,所附的图1、2、3与涉案专利申请说明书附图对应一致。

2019年2月26日唐行明与“梅总”之间的微信聊天记录:唐行明发送“一种差压传感器的设计及应用”文档,梅总:“后道申请专利的情况你来汇总一下,然后发给我,谢谢。

”2019年3月1日,唐行明再向“梅总”发送“一种差压传感器的封装及应用”文档,并称:“梅总,请教邵成龙后,添加可应用方面的优势,但是我还是感觉亮点有点少。

邵成龙那边说目前了解的应用也只有这些了。

”梅总:“你先看看,我们周一再讨论一下吧。

” 2019年3月1日唐行明与“glen843593963”微信用户进行聊天时,该微信用户向唐行明发送了如下图片: 2019年1月15日至3月30日期间,唐行明与吕萍(研发部)的QQ聊天记录,主要为唐行明就专利申请的程序问题及专利撰写中的技术问题向吕萍请教的内容。

其中,2019年2月28日12:35唐行明说到:“李总让写一个差压传感器的封装和应用专利,我写了一个初稿。

我看你在4月份写过一个MWMS设计的,我把我的初稿发给你,你看看也没有理论上的错误吧。

”并在与吕萍进行技术问题沟通后对初稿进行了修改,并于13:29将“一种差压传感器的封装及应用”文档发给了吕萍。

2019年3月11日,敏芯公司刘琴向上海盈盛知识产权代理事务所发送名称为“差压传感器”的专利申请技术交底书,邮件中申请类型为发明和实用新型,申请人为李刚、唐行明、梅嘉欣和邵成龙。

上海盈盛知识产权代理事务所就该技术交底书撰写专利申请文件后,2019年4月1日,唐行明向张永强发送电子邮件询问是否需要对该专利申请文件的权利要求进行修改,张永强提出部分修改建议后通过电子邮件回复了唐行明。

期间,上海盈盛知识产权代理事务所也对该专利申请文件进行了修改,并最终形成涉案专利申请文件修改稿。

原审法院认为,本案中歌尔公司主张涉案专利申请系唐行明在从歌尔公司离职后1年内作出的,与其在歌尔公司承担的本职工作或歌尔公司分配的任务有关的发明创造,应当被认定为歌尔公司的职务发明创造。

经查,涉案专利申请名称为差压传感器封装结构及电子设备,为涉及差压传感器封装的具体结构、连接方式及其使用材料的技术方案以及为实现所述差压传感器功能的相应电子设备的具体设计技术方案,系用于测量某一设备或部件前后两端的压差,即检测传感器两侧的压力差值。

经查,唐行明在大学毕业后即进入歌尔公司,任职岗位为MEMS产品开发,主要工作内容为产品验证、发货标签制作、物料采购和外来品分析。

期间,唐行明参与了歌尔公司麦克风产品的M10的研发项目,根据唐行明的陈述及歌尔公司证人曹某的证言,唐行明在M10项目组中主要的工作是样品的制作、方案的验证、产品的测试、样品的分析,并且参与项目组的讨论和评审。

上述事实均表明唐行明在歌尔公司期间的工作内容不涉及差压传感器的设计和研发工作。

歌尔公司的涉案专利申请技术方案与唐行明在歌尔公司期间的本职工作或被分配的任务有关的诉讼主张缺乏事实依据。

从唐行明在歌尔公司M10项目组所能接触的技术信息而言,M10项目涉及MEMS麦克风的设计和研发,歌尔公司举证的电子邮件等内容表明唐行明接触到的是包括了基板、外壳、芯片等部件的MEMS麦克风的结构,均不涉及麦克风产品的具体封装及其所要解决的技术问题的设计和研发,歌尔公司主张两者均属于MEMS麦克风技术领域,具有相关性,故涉案专利申请应认定属于职务发明创造。

原审法院认为: 在判断一项发明创造是否属于职务发明创造时,其中的相关性是一个主要判断因素,也即作出的专利技术方案应当与发明人在原单位任职期间的本职工作内容相关或与原单位分配的工作任务相关。

在进行两者相关性的判断时,不能仅以两者技术领域相同或解决的技术问题相同等角度即简单认定具有相关性,而是应当考量技术方案的具体内容,从技术思路、技术手段,特别是技术方案中的实质性发明点等方面出发,并结合其他在案因素进行综合判断。

根据已查明事实,首先,涉案歌尔公司MEMS麦克风封装与敏芯公司差压传感器封装专利申请技术方案的应用领域有较大差别;

其次,涉案专利申请主要发明点是通过两侧的气流分别作用于一个压力传感器,经过压力传感元件将压力变化信号输出至专用集成电路芯片计算压差值,以克服两个压力传感器测压差成本高、占用空间大、损坏风险大等问题,而歌尔公司现有举证的麦克风封装结构图均仅有一个通孔,区别于敏芯公司的两个通孔,也即涉案专利申请通过采用两个通孔的技术方案以解决相应技术问题的手段在歌尔公司的技术方案中未有体现,而采用两个通孔的技术方案恰恰正是涉案专利申请的一个发明点。

因此,歌尔公司以两者技术领域相同即认为两者具有判定职务发明创造时所要考虑的相关性的主张缺乏合理依据,原审法院不予支持。

相反,敏芯公司举证的该公司相关人员的往来电子邮件、QQ聊天记录、微信聊天记录等证据已经证明涉案专利申请从构思到撰写的完整过程,特别是包括了唐行明在撰写过程中与他人沟通进行修改并形成技术交底书,以及技术交底书提交专利代理机构进一步修改完善的相应过程,足以表明涉案专利申请系敏芯公司自行作出的发明创造。

原审法院判决:驳回歌尔公司的诉讼请求。

一审案件受理费800元,由歌尔公司负担。

本院经审理查明,原审法院查明的事实基本属实,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根据各方当事人的诉辩意见,本案的争议焦点为:涉案发明是否属于与唐行明在歌尔公司承担的本职工作或者歌尔公司分配的任务有关的发明创造。

《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第六条第一款规定,执行本单位的任务或者主要利用本单位的物质技术条件所完成的发明创造为职务发明创造。

职务发明创造申请专利的权利属于该单位;

申请被批准后,该单位为专利权人。

《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实施细则》第十二条规定,专利法第六条所称执行本单位的任务所完成的职务发明创造,是指:(一)在本职工作中作出的发明创造;

(二)履行本单位交付的本职工作之外的任务所作出的发明创造;

(三)退休、调离原单位后或者劳动、人事关系终止后1年内作出的,与其在原单位承担的本职工作或者原单位分配的任务有关的发明创造。

本院认为,离职员工作出的发明创造是否属于职务发明创造应当满足以下两个条件:1.时间要求。

涉案发明创造应当是在员工的劳动、人事关系终止后1年内作出的;

2.内容要求。

涉案发明创造与在原单位承担的本职工作或任务有关。

在认定是否“有关”时,应当重点从离职员工本职工作或工作任务所属技术领域、从事的工作内容或者工作职责等方面进行审查判断。

本案中,第一,现有证据表明唐行明在歌尔公司的本职工作为辅助性的产品验证、测试等工作,无法证明唐行明从事硅麦克风的设计研发。

一方面,从唐行明在歌尔公司的工作职责看,虽然唐行明所在的团队主要从事硅麦克风的研发,但唐行明的工作职责主要是测试、验证等辅助性事务。

唐行明离职时的交接内容为产品验证、发货标签制作、物料采购和外来品分析;

证人曹某的证言称唐行明的工作是项目各阶段样品的制作、方案验证、产品测试、样品分析并参与项目组的讨论和评审等。

另一方面,从唐行明在歌尔公司的工作时间看,自2017年7月唐行明加入歌尔公司到2018年6月离开歌尔公司,工作不满一年,再考虑新进人员试用期,刚进入歌尔公司的唐行明不可能参与核心的设计研发工作。

第二,涉案专利申请系涉及差压传感器封装结构的发明专利申请,主要涉及差压传感器结构设计的改进,与唐行明在歌尔公司从事的产品测试、验证等工作并不相关,也与唐行明所在的硅麦克风项目团队属于不同的技术领域。

第三,敏芯公司提交的涉案发明研发的过程也从反面佐证了涉案发明系主要由敏芯公司员工自主完成的发明创造,与唐行明在歌尔公司的本职工作无关。

因此,现有证据并不足以证明涉案发明系唐行明在歌尔公司离职一年内作出的与其本职工作或者分配的任务有关的发明创造。

关于歌尔公司认为唐行明能够接触到相关图纸等技术信息的意见,本院认为,即使唐行明客观上接触了相关技术信息,但由于相关技术知识与涉案专利申请属于不同的技术领域,而且歌尔公司在本案中主张涉案发明属于唐行明本职工作相关的职务发明创造,在涉案发明与唐行明的本职工作或接受的任务并不相关的情况下,是否接触了技术信息并不影响职务发明创造的认定,而是属于其他法律关系应当规范和调整的范畴。

故对于歌尔公司的相关诉称意见,本院不予采信。

综上,歌尔公司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应予驳回;

原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800元,由歌尔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长  刘晓军 审判员  凌宗亮 审判员  唐小妹 二〇二一年一月十二日 法官助理张琪 法官助理张琳洁 书记员王怡 裁判要点 案  号 (2020)最高法知民终1698号 案  由 专利申请权权属纠纷 合 议 庭 审判长:刘晓军 审判员:凌宗亮、唐小妹 法官助理:张琪、张琳洁 书记员:王怡 裁判日期 2021年1月12日 涉案专利 名称为“差压传感器封装结构及电子设备”、申请号为20191028xxxx.X号的发明专利申请 关 键 词 职务发明;

本职工作;

相关性 当 事 人 上诉人(原审原告):歌尔股份有限公司;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苏州敏芯微电子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李刚;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唐行明;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梅嘉欣;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邵成龙。

裁判结果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原判主文: 驳回原告歌尔股份有限公司的诉讼请求。

涉案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第六条第一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实施细则》第十二条。

法律问题 职务发明创造权属认定 裁判观点 离职员工作出的发明创造是否属于职务发明创造应当满足以下两个条件:1.时间要求。

涉案发明创造应当是在员工的劳动、人事关系终止后1年内作出的;

2.内容要求。

涉案发明创造与在原单位承担的本职工作或任务有关。

在认定是否“有关”时,应当重点从离职员工本职工作或工作任务所属技术领域、从事的工作内容或者工作职责等方面进行审查判断。

注:本摘要并非裁判文书之组成部分,不具有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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