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知识产权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京73民初1132号原告:苹果电脑贸易(上海)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
法定代表人:彼得·罗纳德·丹伍德,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璞,上海市方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徐肇奇,上海市方达(北京)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大连德豪光电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辽宁省大连市大连经济开发区淮河东路157号。
法定代表人:房秀香,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詹海屴,广东三环汇华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肖宇扬,广东三环汇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安徽德豪润达电气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蚌埠市高新区燕南路1308号。
法定代表人:王晟,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詹海屴,广东三环汇华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肖宇扬,广东三环汇华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苹果电脑贸易(上海)有限公司与被告大连德豪光电科技有限公司、被告安徽德豪润达电气股份有限公司确认不侵害专利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7月15日立案。
在本案审理过程中,苹果电脑贸易(上海)有限公司于2020年12月15日向本院书面申请撤诉。
本院经审查认为,苹果电脑贸易(上海)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意思表示真实,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且未侵害他人的合法权益,依法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本院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苹果电脑贸易(上海)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二万二千八百元,减半收取计一万一千四百元,由原告苹果电脑贸易(上海)有限公司负担(已交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