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石景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京0107民初9901号原告:泸州老窖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泸州国窖广场。
法定代表人:刘淼,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熊刚,北京志霖(天津)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菲,河北释梵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北京诚润天商店,住所地北京市昌平区沙河镇小沙河散居**。
经营者:张志远,男,1982年9月10日出生,住北京市昌平区。
被告:秦敬文,男,1986年11月10日出生,住山东省枣庄市。
原告泸州老窖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北京诚润天商店、秦敬文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7月27日立案。
原告泸州老窖股份有限公司于2021年1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泸州老窖股份有限公司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泸州老窖股份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泸州老窖股份有限公司负担(已交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