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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岛哈氏乳业有限公司、上海雎旺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20)沪73民初517号
案件名称青岛哈氏乳业有限公司、上海雎旺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上海知识产权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21-07-06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纽迪西亚国际有限公司;青岛哈氏乳业有限公司;上海雎旺信息科技有限公司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上海知识产权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沪73民初517号原告:纽迪西亚国际有限公司(NutriciaInternationalB.V.),住所地荷兰王国史基浦机场1118BG史基浦大道105号(SchipholBoulevard105,1118BGSchiphol,TheKingdomoftheNetherlands)。

代表人:阿缇姆·谢罗夫(ArtemSerov),知识产权法律顾问。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宁,北京市永新智财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唐旌元,北京市永新智财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青岛哈氏乳业有限公司,住所地中华人民共和国山东省青岛市。

法定代表人:李凯,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被告:上海雎旺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中华人民共和国上海市金山区。

法定代表人:陈蔚茹,执行董事。

原告纽迪西亚国际有限公司与被告青岛哈氏乳业有限公司、上海雎旺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7月7日立案。

审理中,原告纽迪西亚国际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纽迪西亚国际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可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纽迪西亚国际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0元,减半收取计人民币25元,由原告纽迪西亚国际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长  张本勇审 判 员  范静波人民陪审员  吴惠丽二〇二一年七月六日法官 助理  陈蕴智书 记 员  周 颖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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