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上海知识产权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沪73民初517号原告:纽迪西亚国际有限公司(NutriciaInternationalB.V.),住所地荷兰王国史基浦机场1118BG史基浦大道105号(SchipholBoulevard105,1118BGSchiphol,TheKingdomoftheNetherlands)。
代表人:阿缇姆·谢罗夫(ArtemSerov),知识产权法律顾问。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宁,北京市永新智财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唐旌元,北京市永新智财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青岛哈氏乳业有限公司,住所地中华人民共和国山东省青岛市。
法定代表人:李凯,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被告:上海雎旺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中华人民共和国上海市金山区。
法定代表人:陈蔚茹,执行董事。
原告纽迪西亚国际有限公司与被告青岛哈氏乳业有限公司、上海雎旺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7月7日立案。
审理中,原告纽迪西亚国际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纽迪西亚国际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可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纽迪西亚国际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0元,减半收取计人民币25元,由原告纽迪西亚国际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长 张本勇审 判 员 范静波人民陪审员 吴惠丽二〇二一年七月六日法官 助理 陈蕴智书 记 员 周 颖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